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二 )


但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初步调查 , 所取证据一般来说只是达到了当事人可能受处罚的程度 , 很多时候都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 , 所以 , 立案后还要对案件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全面要求我们必须对当事人主体身份、案件事实、影响当事人处罚轻重的所有情况都要开展调查 , 实践中 , 执法人员往往只注重收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证据 , 对减轻、从轻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性事实收集较少 。
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我们不仅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 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这才符合全面的要求 。
客观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真实的 , 不能编造、捏造、伪造等 。
公正要求我们在开展调查取证时 , 要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因素 , 同时 , 不能掺杂任何与案件无关的因素 , 比如:不能因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识 , 就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不收集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不能因为执法人员个人对某个当事人的好恶 , 而刻意针对等 。
第三步 报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结束 , 执法人员就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 提出一个拟办意见 , 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在交通部下发的制式文书里面 , 没有相关的报批文书 , 授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 有的地方叫案件调查报告、有的地方叫案件处理意见书 , 形式虽然不同 , 但作用基本相似) , 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案件调查结束只是指执法人员主动调查基本结束 , 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调查终结”并不等同 。
实际上 , 后续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也是调查取证工作 , 都是在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等开展质证、申辩等调查工作 , 只不过 , 后面的步骤一般是依申请被动启动 , 当事人不提出的 , 执法人员不能也无需再进行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调查终结”指的是案件主动调查和被动调查都结束后的状态 。
当然 , 有时候二者在时间节点上也可以是完全重合的 , 比如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不予处罚的 , 后面的被动调查也就无需再进行 , 主动调查完毕 , 也就意味着调查终结 。
在本步骤里 , 一般会出现的几种不同情况: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不得处罚的 , 报批后 , 决定撤销立案 , 转到第十步结案环节 。
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不予处罚的 , 报批后 , 直接转到第七步决定环节 , 制作并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 同时对当人进行教育 。
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正常程序进入到第四步 。
第四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告知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 , 及时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违法行为通知书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条件确认有效送达 , 未送达的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