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涉嫌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一、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
2. 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四种行为,交通肇事罪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等行为 。
(三)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批指导案例32号裁判要点
1.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
2.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
二、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 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
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
(二)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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