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探亲假与年休假的规定 军嫂探亲假单位不批

法律分析: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军婚探亲假与年休假的规定 军嫂探亲假单位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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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探亲假与年休假的规定 军嫂探亲假单位不批】(1)夫妻分居的 , 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 , 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 。符合随军条件的 , 干部假期为40天 。(均不包含途中时间 , 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 , 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 , 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 , 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 , 其爱人不能随迁的 , 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 时间为30天 。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 , 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 。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 , 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 。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 , 经组织批准 , 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 , 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 , 不得依次提前 。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 年休假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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