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属于以下何种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自力救济

村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阻拦企业生产经营,在法律上,可定性为自力救济 。如果将正当防卫理解为自力救济的一种,即国家权力来不及对私人进行救济时,私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
但是,与正当防卫相比,自力救济的范围显然要大一些,条件显然也要放松一些 。如正当防卫需要对方正在侵害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紧迫性 。而自立救济在紧迫性方面,可以稍微降低一些 。
在时间上,正当防卫的背景可能是长时间的不法侵害,如长时期的家暴,在某一天,侵害人喝醉酒,加大侵害力度,防卫人不得不进行正当范围,将侵害人杀死 。而自力救济的侵害时间可能也是长期的,但侵害程序一般具有稳定性 。
如今在司法政策上,正当防卫较为引起重视,相应的司法意见也出台了 。不管实践当中处理个案的效果如何,至少它表明了国家重视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自力救济就没有那么引人注目,甚至,不断地遭受打压 。自力救济的背后根源是公权力不作为 。
【正当防卫属于以下何种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自力救济】与正当防卫中,公权力来不及救济的情形不一样,自力救济情形中的公权力是可以进行救济的 。如针对矿山占用村民土地的问题,矿山污染当地环境的问题,村民不断地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信访,但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答复,政府部门也没有行动 。
即使村民到上级部门信访,最后问题还是转到县一级部门来处理,问题依旧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村民持续不断地在网络上发帖、曝光,被认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触犯寻衅滋事罪;有的村民多次到镇政府、县政府门口信访,被认为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的村民去堵住生产经营场所的路口,不让车辆进出,被认为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涉及金钱往来的,还有可能被认为敲诈勒索罪;等等 。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罪名已经成为打压维权的工具性罪名了 。尤其在扫黑除恶运动以来,有的村民还被当成恶势力犯罪,有的在法院阶段无罪,有的在法院阶段脱恶,有的在法院阶段还是被定性成恶势力 。几年前被处理完毕的案件,现在又被挖出来,通过言词证据,改变了跟以前不一样的定性 。无论如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向“不法”的低头 。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强调,行为人本应该通过理性方式维护权利,不至于通过犯罪的方式来表达诉求 。甚至,公诉人还会表示,案件的背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确实做了这些事情,那就是有罪了 。
但很显然,这种逻辑是断章取义的,没有还原事实真相,是一种机械司法的表现 。即使按照唯物辩证法来看,事物之间是存在联系的,没有背景,拿来的后果 。那么,即使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通过背景事实的承认,至少能够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评价 。
因为,下一纸判决是容易的,认定有罪肯定要比无罪要容易得多 。但是,判决的影响力不仅仅在于个案 。即使局限在个案,背后也涉及个案的公正 。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维权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犯罪,那就不可能是犯罪;即使从有过错的角度来看,存在一定的过激行为,那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优先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解决,而没必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即使认定为刑事犯罪,也应优先通过非监禁措施,通过法庭审判,足以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 。至于社会效果方面,一纸有罪判决,可能符合了当地政府的意愿,终于打压了这些人,使这些人不再去“闹事”,但长期而言,必定是压制人们的自由,人们只能在侵权面前保持克制、沉默,没有人愿意往前走一步,而公权力还是依旧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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