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 三 )


(五)其他情况由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诚信申报 。
第七条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 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 。
(一)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 。对于因残疾、患重病等所增加的实际刚性支出 , 按照申请低保时前12个月内经各种医疗报销、救助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扣减 。
(二)就业成本原则上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 。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 ~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扣减就业成本 。
(三)刚性支出、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县(市、区)制定 。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市场主体情况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须的高价值物品等 。
(一)金融性资产 。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等 。
(二)市场主体 。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 。
(三)不动产 。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 。
(四)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
(五)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
(六)债权和其他财产 。
(七)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 , 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制定 。
第九条 家庭财产按照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实有财产认定 。
(一)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 。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账户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综合认定;股票、基金、证券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的总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或实际理赔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
(二)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
(三)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
(四)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
(五)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
第十条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低保家庭认定预警指标,作为辅助评估低保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重要依据 。如出现预警指标 , 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 可作为家庭财产超过规定的判断依据 。预警指标主要包括:
(一)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过当地一般家庭平均费用 。
(二)家庭存在高消费情况 。如大额网络购物、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等)、家庭成员出国(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以及饲养名贵宠物、虽申请人名下无车,但通过邻里访问发现实际拥有车辆,存在购买租用车位等 。
第十一条 核查认定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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