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


邯郸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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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邯郸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民政部门是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统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 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的信息共享等工作 。
第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城乡居民申请低保救助时,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家庭成员情况 , 并签署诚信声明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
第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指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余额 。失业人员如果享受到失业保险金,应计入工资性收入 。
(二)经营净收入 。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工业、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等 。
(三)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
(四)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等 。
(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 。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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