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补领 桂林婚姻登记政务办理指南( 二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
八、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
5、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二)离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九、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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