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各地征收拆迁项目也是越来越多。在征地拆迁开始之际,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理应要先按照法律规定的发布征迁公告,事先告知大家相关的征迁事项,有了征迁公告,说明征地拆迁活动从程序上来说,第一步征收行为至少是合法的(当然这并不代表着整个征迁活动都是合法的,如果后续征收中,还有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的情况,比如,没有补偿方案,未进行听证等,那么即使是有征迁公告,那么也是不合法)。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相关部门压根就不发布征迁公告,而且有的被征收人也不在乎有没有土地征收公告或是房屋征收公告等,只要给了补偿就行。但律师要说的是,别看只是征收前期的一份文件,好像跟被征收人的利益没有多大的关系,但就是这样的一份征迁公告,我们就能知道征收程序是不是合法,或是从该份征迁公告中提前了解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自己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等事项,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没有征收公告,对我们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大家千万不要忽略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法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且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
想必大家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跟国有土地征收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不过征收集体土地时也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公告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是一个月,即30天,同时还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土地现状调查表必须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不仅在征收范围、补偿方式、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约束,而且还添加了对土地现状了解、房屋权属的确认、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条款,比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在征收程序上似乎更加细化,当然了,这也是因征收集体土地较为复杂所决定的。
不过,需要让大家注意的是,实践征收中,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发布征收公告,那么说明该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发布了征收公告,那么我们就要看发布征收公告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是否听取了被征收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
倘若发布征收公告的时间晚于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时间,且也没有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那么这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肯定也会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上述这样的情况,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拨打12336或是12345进行举报或是反映,要求他们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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