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房屋涉及征收,但是由于出租人和征收部门未给予其合理的补偿,租赁期限届满也未搬离。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吗?承租人可获得哪些补偿呢?江苏省某市某村的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期6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工厂经营,后租赁期限届满,李先生想继续租赁土地,村委会于是每年与李先生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直至2020年,李先生想继续租赁土地,但却被村委告知不再出租,并被要求租赁期满后立即搬出。后李先生得知,租赁期间案涉土地就被征收了故不再出租,村委会给出的补偿条件无法弥补李先生损失,因此李先生直至租期届满也未搬离案涉地块。
一、租赁期间被征收,租赁期满被出租人要求其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合理吗?如上述案例所示的租赁情况,自然人为在村里建企业而与村委会签订几年租赁合同,当合同到期后,会继续以企业(往往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继续与村委会签订相对长期的租赁合同,几年下来承租人必然会对其企业建设投入大量的资产。此时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租的地块发布了征收决定,结合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以及相关的实践经验,承租人是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的。而承租人的这部分补偿可以向得到补偿的村委主张,在认为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主张。当然,承租人在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往往不会搬离租赁场所,等到租期届满,村委会便可能通过诉讼要求承租人搬离。此时村委会有权利主张承租人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吗?结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1民终2190号判例裁判要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可知,政府的征收决定会导致物权的变动,此时案涉地块的所有权人已不再是村委而是国家,故村委已无权利要求承租人向其支付占有使用费。至于搬离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二、经营性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偿有哪些呢?如上所述,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但是由于土地的先前所有人系村委,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尊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未约定,法院一般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来对补偿款进行分配。通常来说,承租人的工厂等设备都是由其自行建造、购置,投入的资金数额较大,且如果不涉及征收,双方会继续租赁关系。一经征收,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还可能涉及将可移动的生产设备、半成品、产品搬离等问题。因此,结合拆拆补偿安置方案,承租人可以获得包括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地上附着物费等在内的补偿费。
三、与普通民宅的征收补偿一样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一般的住房征收中,被征收人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其拥有合法对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对于这类被征收人,其补偿安置方案里会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而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对宅基地并不具有所有权,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合法租赁关系,此种情况下的补偿,多为货币补偿,不具有产权置换的条件。以上是关于经营性承租人租期内被征收,租赁期满未搬离所涉补偿问题的一些讨论,不过由于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还有很多,如果遇到了上述案例的情况,您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争取合法权益。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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