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房屋产权,傻傻分不清!结果,悲催了

市民许先生向“新民帮侬忙”反映,自己2000年购房,产证上登记了和父亲“共同共有”,当初说好今后可更改。但万万没想到,最近在将房屋产权全部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过程中,却遭遇了大麻烦。房地产登记中心认定:“共同共有”就是明确“份额均等”,即两名产权人各占50%;所持份额不能更改。
许先生了解到,在早期房产登记中,对没有“按份约定”的共有产权,大致有这样几种文字表述方式: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其中,“共同拥有”“共有”,都能给予一次重新约定份额的机会,唯独只有“共同共有”不能更改。由此因产权变更而产生的50%份额交易税,让许先生十分郁闷。
份额|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房屋产权,傻傻分不清!结果,悲催了

图说:许先生房产证 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产权被注明 麻烦一箩筐
许先生告诉“新民帮侬忙”采访人员,2000年自己购房时,正巧出差,是父亲代签字办理的房产证。总价25万元,自己首付7万多元、贷款15万元。同时,为便于提取使用父亲的2万多元公积金余额,所以房产证加上了父亲的名字。
领证时,许先生的父亲看到上面写着“共同共有”,还特地询问是“什么意思”。据他回忆,窗口答复“两个人买房只能这么写,今后可以改”。许先生的房产证一放就是21年。最近,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许先生想把房屋的产权全部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因为房产证上的“共同共有”,要承担50%份额的产权交易税。
采访人员在许先生位于眉州路的房屋产证上看到,“共有情况”一栏中确实注明:“共同共有”。对此,许先生很是不解:除了父亲的2万多元公积金,90%以上的房款都是由自己承担的。为何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将“共同共有”定义为产权人“份额均等”?无形中给他增加了一笔金额不小的“不必要支出”。
许先生多次向杨浦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反映,要求按实际出资比例,更改“共同共有”,重新约定父子的产权份额。但杨浦区房地产登记中心以许先生的房产已明确产权“共同共有”为由,拒绝变更。除非通过司法途经,改判产权人份额比例。许先生又向法院询问,但事隔21年,已过诉讼时效。为此,许先生卧病在床的父亲深深自责,“真没想到当时留下的这一笔,无缘无故给儿子留下这么大的麻烦和负担。”
而市民王先生的遭遇,更是让他和自己的父母感到“很委屈”。今年王先生新购一套房产,领证时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中心计算房产税时告知,2004年王先生与其母亲在一套普陀区的房屋产证上共同登记为“权利人”,底档被注明“共同共有”,这套父母唯一住宅的一半面积也要增加到王先生名下计税。房产证上没有“共同共有”,可为何底档却被注明“共同共有”呢?对于由此出现的“份额均等”,王先生也是“丈二和高摸不着头脑”。
份额|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房屋产权,傻傻分不清!结果,悲催了

份额平均分 就是不能改
采访人员拨通“962988”市不动产登记热线寻求帮助,工作人员解释:如果产权人当初签字确认过“共同共有”,按照现有规定确实无法更改;2007年《物权法》出台前,并没有规定所有房产证要写明“共同共有”或“按份约定”,如果档案资料里没有明确“共同共有”,现有规定申请人可以再次约定。
采访人员追问,市民办理产证登记早于2007年《物权法》出台前,并不清楚“共同共有”意味着“份额均等”,为何不能变更?工作人员随后证实,这方面矛盾确实存在,市民确有不少反映。相关规定是《物权法》出台后才制定的,2009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修订时曾有过讨论,最后明确:法规出台前房产证登记中没有明确的要查看底档,如房产证或底档都没有明确“共同共有”,申请人可以再次约定具体份额;如底档中已明确“共同共有”,就不能以缴纳工本费换产证形式更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