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
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相关立法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征拆程序并不完善,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尽,而这背后损害的是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作为弱势群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合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几个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小编在这里简单跟大家普及一下。
首先,最为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就是,补偿款还未支付甚至没有达成一致意愿,行政部门就要求先搬离是否合法呢?答案当然是不合法。
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注意其中的说辞,“应当”即为必须之意,补偿款还未到位,行政部门无权要求被征收人搬离自己的居所。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补偿的内容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简单来说,就是我们的房屋在被征收时,我们房屋价值多少,这需要找当地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的评估,不是按着房屋的建设成本,也不是由行政部门自己鉴定评估。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行政部门的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搬离原居所,另安新居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计算给付标准要根据当地行政部门颁发的文件进行确定。
【 房屋|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工厂、商户等经营性场所因征收所造成的损害,行政部门也应对其进行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的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征收征用的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经济情况较为恶劣,有些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工作,都可以考虑进行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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