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若已购商品房开发商出现破产,买房人是否享有所购住房“取回权”

九龙|若已购商品房开发商出现破产,买房人是否享有所购住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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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楼市渐渐进入冬季 , 随着新房成交量开始进入冰封状态 , 一些前期的买房人开始担心房子能否按时交付 。 尽管目前正处于困境中的房企表态会保证交楼 , 但在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 , 买房人对楼盘的信息迟迟不能建立 。
部分房企想促销卖房以便回笼资金保证周转 , 但买房人即便看到房价便宜很多也不敢出手 。 毕竟 , 一旦出手 , 首付款及后期的按揭贷款不管房子能不能及时交付 , 该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 所以 , 用部分房企在昨天参加国家智库组织的座谈会上所说 , 资金两头承压 。 一是融资受限 , 二是卖房太难 , 不仅因为价格 , 更因为买房人对其房子能否按时交付不具信心 。 购房者不敢买 , 降价也不行 。
没钱就不能按时交房 , 不能按时交房 , 购房者更不敢来买 , 银行更不敢借贷 。 因此 , 部分房企就走进了一个自闭的胡同内 , 越走越窄 。
作为买房人来说 , 谨慎是正确的选择 。 毕竟 , 今年以来 , 房企破产的数量也不少 。 据《时代周刊》报道 , 截至9月5日 , 今年已有274家房企发布破产文书 , 平均每天就有一家房企破产 。 截止到11月9日 , 破产的数量可能有增无减 。

此时 , 作为已经买房的人就有一个问题需要得到准确的答案 。
这个问题就是:若已购商品房开发商出现破产 , 购房者对预售房屋或已付房款是否享有“取回权”?
答案是 , 要分情况 , 主要依据是所购房屋是否已付全款 , 这个全款包含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地产公司的房款 。

在此 ,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为大家解答 。 先让大家熟悉一下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九龙|若已购商品房开发商出现破产,买房人是否享有所购住房“取回权”】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 但是 ,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五)特定物买卖中 , 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所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五)项之规定: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 , 尚未建成不满足交房条件的房屋 , 在客观上无法转移 , 但楼层、房号、面积均具体明确的情况下 , 属于特定物 , 若购房人已支付全款(含银行按揭贷款方式) , 则该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 , 购房户有权行使取回权 。 如果购房者尚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 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 无法行使取回权 。
所以 , 能否享有“取回权” , 重点看是否为全款 。 是全款(含银行按揭贷款方式) , 就有“取回权” 。 如果不是全款 , 例如交首付款、交定金或根本没有网签 。 则不具有“取回权”
这个时候 , 很多人可能想到了现在的住房“预售制度” , 如果取消住房预售制 , 现房销售 , 则没有这些烦恼 。 那么 , 住房预售是否会取消 , 这有一个过程 。 先不说其它的影响 , 仅从供应的角度看 , 如果全部同时取消预售 , 则会造成短期之内住房供应紧张 , 不利于房价的稳定 。 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 , 会有部分城市在楼市降温之后 , 慢慢地转向现房销售 。 具体原因 , 下次和大家一起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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