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集体土地征收多年后才进行房屋拆迁,还得按照当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多年后才进行房屋拆迁,还得按照当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导读:在农村征收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征收文件早已作出,但不知什么原因就没有进行房屋拆迁,多年之后征收方重新启动房屋征收,但是补偿还是按照当时的补偿补,很多被征收人就不同意了,村子早就是城中村了,还按照当时的补偿补,别说买房子了,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今天结合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这种情况还按照之前的补偿合理吗?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如你的房屋在征收时没有进行拆迁补偿,重新启动拆迁工作时,还按照之前的补偿对你进行补偿是不合理了。你可以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要求按照周边同类型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提字第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也予以了释明,其认定:产权保护规则的正确选择,是提高产权保护水平的关键一步。要考虑到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作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障和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多年后才予强制拆除的,如果继续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安置补偿,显然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考虑城镇化过程中房屋产权普遍升值很高的实际情况。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所在地在被强拆时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同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赔终103号《行政判决书》也认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是2009年被拆除,但是拆除时未达成协议,后续的补偿行为至一审起诉时也没有实现,本院认为参照2014年的补偿标准更为实际,更具有合理性。目前涉案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且上诉人主张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本院予以准许。
【 土地上|集体土地征收多年后才进行房屋拆迁,还得按照当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综上,如果你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以上情形,不要听信征收方的忽悠,比如说“政策就是政策,这个标准比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都要高,还不赶紧签字,在不签字这个标准都达不到。”一旦你签字了就代表你同意了征收方的标准,之后你再想要提高补偿就难了,如果你没有签字,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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