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中说法——赠与合同的撤销
【 撤销|行中说法——赠与合同的撤销】
问:律师你好,我咨询一下,如果某个人或单位在媒体上公开说要向灾区捐助款物,但后来却没有兑现,是否违法?
答:你好,该行为违法。
这个问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一定财物的行为,突出的受赠人“无偿”接受的特点。
赠与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均可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同时对特定性质和条件的赠与合同限制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第一款规定。
遵上规定,自然人或单位若已公开允诺向灾区捐助款物,是赠与人已公开明确向公众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基于这种赠与合同具有救灾的公益性质,所以允诺的赠与人必须履行该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民法典》为杜绝这种“空允诺”现象发生,规定了如果救灾公益性质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依法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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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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