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费|【以案说法】租赁未到期,提前解约转让费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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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会听说有的房屋租赁除了租金还要另外支付一笔转让费,但是转让费并没有相对应存在的具体财产,那这笔转让费究竟是什么性质呢,是否存在退还问题呢?
近日,恩施市法院民二庭办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和转让费扯上了关系。
2017年原告刘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张某位于恩施市的某商铺租赁给刘某用于经营药店,约定租赁期限5年,房租每年30万元,另双方还签订《物资转让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转让费10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刘某将转让费100万元及当年的房租30万元支付至张某,后刘某一直在该处经营,并按期支付房租。2020年4月,张某的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随后向刘某发出《紧急通知》,说明了房屋被鉴定危房的事实并提出了退房或者延期租赁的方案。2020年4月30日,双方经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双方对房屋转让费的退还产生争议,刘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了《物资转让补充协议》,刘某也按照协议内容向张某支付了转让费100万元,但是协议签订时并无具体财产对价,实为就案涉租赁房屋的当时情况和合同所定五年租赁期限整体顾家而成,应属双方议定的房屋租赁条件之一,此费用的性质应属租赁费用。因此本案中刘某应退还张某32个月的转让费共计53万元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转让费|【以案说法】租赁未到期,提前解约转让费该不该退?】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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