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分割数额你算对了吗

大多数情况下,离婚会伴随着对房产的分割,而针对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价值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割是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关于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各地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例:
吴某2004年购房一套,购买时房屋价值180000元,吴某支付首付80000元,从银行贷款100000元,支付契税等其他费用10000元,婚前吴某还贷本息共计50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08年吴某与罗某结婚,结婚时房屋价值410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0000元,其中本金70000元,利息30000元,至此双方将贷款清偿完毕。2012年离婚时,房屋价值900000元。
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如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诉争房产系吴某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在吴某名下,因此诉争房产应当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诉争房产的升值率为200%,即诉争房产现价值900000元除以诉争房产成本450000元(诉争房产成本等于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410000元加共同已还利息30000元加其他费用10000元),等于200%;罗某作为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0000元,即共同还贷部分100000元乘以诉争房产升值率200%再除以2,等于100000元。
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计算方法,先计算诉争房产升值率,再计算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该计算方法步骤简明,为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借鉴。
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为例:
2007年方某与胡某结婚。方某在婚前以支付首付款122800元,贷款180000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元,产权登记在方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本息共计203360元。后来,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一致同意以580000元作为诉争房产现价进行分割。
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诉争房产归方某所有。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为58.4%,即夫妻共同还贷本息203360元除以诉争房产成本348219元(成本等于首付款122800元加贷款本息225419元),等于58.4%;胡某作为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69360元,即诉争房产现价580000元乘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58.4%再除以2,等于169360元。
若该诉争房产归胡某所有,则胡某应付方某补偿款为410640元,即诉争房产现价580000元减去169360元,等于410640元。
该计算方法先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再计算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与最高院法官计算方法相比,该计算方法同样步骤简明,但没有直接计算诉争房产的增值,在计算时可先将数据罗列清楚,再代入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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