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应该怎么分配?
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繁琐,而且征收时间也往往都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年,有的则是四五年甚至更久。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难免会遇上一些突发状况,比如说征收工作还未结束,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突然去世...
可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过后,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以上内容来看,征地拆迁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都需要被征收人亲自去处理和参与,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因生病或是意外去世了,那拆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呢?如何确定被征收人呢?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还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时就因生病或是其他意外去世的,那么,此时必然就会产生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情况。那么此时,应如何确定被征收人呢?
一般情况下,则可以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确定。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去世时留有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遗嘱上的内容来分割财产或是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法定继承的,需要按照《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原则上按照均分的方式继承遗产。
另外,《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联系会议纪要》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买卖协议、合法遗嘱等有效证据确定被征收人。
不能确定的,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提出权利主张的,列为主张权利人。
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政府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列明。
【 去世|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应该怎么分配?】那么,被征收人在去世之前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此时拆迁补偿款应归谁呢?
一般来讲,在房屋所有权人因某种原因去世的,其理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可视为其的遗产从而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以,如果有遗嘱的话,只需要按照遗嘱继承拆迁补偿就可以,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上述我们所提到的《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继承。即被征收人的个人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若上述亲人不存在的则由其兄弟姐妹等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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