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此案的承办法官张波萍介绍道 , 本案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 , 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 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 , 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 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 ,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为:
一、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 原告为出售房屋 , 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 , 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 , 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 , 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 。
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 , 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 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 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 ,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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