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区别 产品背书是什么意思

最近,有不少会计同仁提出疑问,说不理解背书转让的知识,也表示想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去了解关于背书转让那些事 。
其实说到背书转让,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据了 。票据,在会计术语上理解,大致分为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换句话简单理解就是,别人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借条”,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会还你钱 。但这里的‘别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业或银行的,而“借条”指的就是票据 。
而在票据中,背书就是在票据行使权利时的其中一个行为 。通俗一点来理解就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然后将这个己经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再进行转让,交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
不仅如此,在背书行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汇票的背书 。
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又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而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
简单来说,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都转给银行,收到钱的是银行的,入到账上的也是银行的 。而非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其中的收款权利转给银行,银行只需要帮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还是要入到你的账上 。
其中,以上的非转让背书就是委托收款背书 。同样,质押背书也是同理可得 。但委托收款背书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说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银行行使了收款的权利,若银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权利,还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来行使收款,这样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事项处理 。
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需要的记载事项分为3种,依次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以及可以补记事项 。
其中必须记载事项主要包括: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一点,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必须记载相关“委托收款”、“质押”的字样 。
但背书日期却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哦,在法律上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视为票据到期日即背书日 。所以,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并不一定是必须的记载事项 。
然而可以补记的事项中也包括了被背书人名称,看到这里有人会问了,为什么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其实,最初规定被背书人名称应是必须记载事项,但是由于现实实践发现了问题,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规定来解释这个事项内容,因此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 。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一说到被背书人,那就不得不说说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了 。在生活中,有不少人会因为这个叫法被绕晕,或者被误解错意思 。其实,他们两个很容易理解 。无非就是,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举个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暂时没钱还,所以写了张票据,承诺在一定日期内归还借款 。而甲公司将这张票据出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这种票据的第一收款人 。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为要付货款,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债务人,即背书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即被背书人 。
换句话说就是,谁欠钱,谁将票据背书转让,谁就是背书人 。谁要钱,谁收到票据就是被背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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