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经检测评定或检测评定不合格和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经济、技术性能的监督管理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已获得的道路运输证件,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第五十四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90天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企业的;
(三)进站客车未办理客车二级维护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车辆检测机构擅自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业务的;
(五)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 。
第六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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