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进行异常情况检查记录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
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 。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 。
客运站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要对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第二节车辆检测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客车、危货专用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
第三十五条 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承担,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检测机构实施 。
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营运车辆保有量及发展趋势和服务半径制定车辆检测机构布点规划 。
第三十七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见附件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3)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
第三十八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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