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 )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
第四十条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 。
第四十一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对检测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建立包括检测报告单和评定证书等内容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 。
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到道路运输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驻地,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深入到车辆检测机构,对有关车辆检测和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等场所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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