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 。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 。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 。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 。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
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
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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