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1款终
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
开工及误期
42.l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
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 。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
不得延误 。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
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
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
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
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
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 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 。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
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
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 。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
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
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
间内完成 。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
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l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
究 。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款(b)
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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