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 2017工程建设合同(14)


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
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如果
清单和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将在其上签并将清单和各一份退还给承包
人 。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设备
的标价的报表 。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并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
何付款 。但是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或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
际无法做到,则监理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监理工
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监理工
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
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
到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
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 。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
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 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
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 。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
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
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
给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
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
53.4 未能遵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按67.3款规
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53.2和53.3款规定的
注释)决定的款额 。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
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临时付款 。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 。监理
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
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应将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 。这些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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