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3篇(20)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
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
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
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
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
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
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 。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
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
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
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
提前完工协议 。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
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
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
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