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3篇(19)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
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
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
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
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
工因素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
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
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
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
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
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
办理 。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
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
第41条的规定办理 。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
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
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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