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3篇(16)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 。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
上岗资格证明 。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 。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
及时予以撤换 。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
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
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
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 。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
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 。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
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
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
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
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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