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三 )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 , 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 , 劳动合同成立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 , 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5)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 , 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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