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转制、停业、废业等情况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1)出借人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如果发生变化,其权利应由承继该权利的人享有 。
(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责任 。
(3)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分立的,如果在分 立协议中确定了义务承担且承担合理的,可以分立协议确定的承担部门或企业承担义务,协议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债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责任 。
(4)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应该申报债权,出借人在借款人破产财产中得不到清偿或清偿不足的,向担保人起诉 。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向担保人申报债权 。
(5)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转制的,应视转制的情况区别对待 。所谓转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等 。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债务的承担,改制后的企业仍应承担原债务 。
B、关于企业出售,原企业遗留债务承担问题,最高院20xx年3月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中有明确的意见:“...35、企业出售系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一般原企业法人并不消灭,仅是企业出资人的变更 。企业出售前遗留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法人自行承担 。36、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买方以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该企业的,视为企业零资产出售 。出售前企业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买方承担 。37、因公民个人购买改变了原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对出售前企业的债务承担双方有明确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如购买价中含企业负债的,企业出售前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购买企业净资产,不负担债务的,企业出售前的债务由卖方负担 。38、企业出售时,卖方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对所隐瞒遗漏的债务,卖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的规定应该说是比较明确了 。在山东省某市一起贷款人起诉债务人并担保人的案件中,债务人在贷款后发生了重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买断其95%资 产与当地某资 产公司的5%资产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仍在原地生产 。债权人不但起诉了新组建的企业而且将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为被告 。当地中级法院判决吉林公司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上诉,开始上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担责任 。该中院仍然坚持原意见,后山东省法院发出文件,明确此种情况母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吉林公司胜诉 。
(6)企业歇业、被 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承担 。李国光在当前审理民事案件中的问题关于“清算主体的责任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清算主体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的职能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七、时效问题
关于时效问题主要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
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超过时效的,其超过时效的证据应该由主张超过的举证 。认为没有超过的应该对没有超过时效举证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进行认定 。但是,有的虽然超过了时效,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另行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 。对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过并于2月16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 向借款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认定债务人对还款作了新的承诺,在新的承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又起诉的应该支持,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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