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五 )


3、一般有效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担保中《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保证 。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经审理如果贷款合同有效且担保有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起诉,6个月内起诉的,判决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未起诉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
4、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起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担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 。一起起诉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 。当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5、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原《贷款规定》中只规定了无效担保在有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有的情况下只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到底多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还是按有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 。鉴此,最高院在20xx年的《担保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总债务的三分之一 。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6、债务承担问题
债务承担,简单说就是变更债务人,新的债务人称为承担人 。在借款合同中,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履行 。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经过原债务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 。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得反悔 。如张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获利三万元,张应该分刘某1 。5万元,便给刘出据了1 。5万元的欠条 。刘某女儿有病急需要用钱,找到张某之子说明情况 。张子见状同意自己先将款付于刘某并收回了欠条 。后张某反悔,以未经父亲同意为由主张将钱收回 。法院认为张某之子自愿替父亲偿还债务,并实际履行,属于债务的承担 。债权人与承担人自愿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予履行,无需要债务人同意 。只要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对于债务的承担,有的称之为债务的清偿,或代为清偿 。如甲公司欠刘某10万元货款,刘多次索要未能如愿 。当刘再次索要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该货款自己可以偿还并写了欠据和还款时间 。等到还款时间时,王未归还,刘起诉到法院 。王表示自己当时是无奈才写的欠据,自己未经甲公司同意,自认还款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还款承诺书是一个代为清偿的承诺 。刘因王的承诺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偿的权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没有债务人的委托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解除他的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在债务承担或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必须是债权人以明确的态度即是以书面或者行为表示接受承担人的承诺 。如果承担人在债权人接受之前已经撤回承诺,则不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 。如前,已经将钱交付债权人并把欠据收去,整个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恢复原状,反悔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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