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手抄报(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 ,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 , 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 , 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 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 , 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 ,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
3. 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1986 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 , 1992 年确定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 在强化政府行为 , 扩大普及范围 , 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 ,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 。 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 。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的汉语课程应当教授普通话 ,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使用普通话 。
正确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 , 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 , 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 , 另一方面尊重方言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 。 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 , 是使公民在使用方言的同时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 , 并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
4. 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目标
2010 年以前 , 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 , 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 , 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 , 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本世纪中叶以前 , 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 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 。 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 , 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大幅度提高 , 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需要 , 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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