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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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市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二、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二)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 。个人缴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缴费”模式 。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账户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当年缴费前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
(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各区、市实施时间为准,下同),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
(五)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社保机构经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三、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
(一)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
(二)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 。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 。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青岛市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三)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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