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策统一、标准一致,各区市今后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或提高保障标准 。
八、基金管理监督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内三区的基金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其他区(市)暂实行各自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参保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以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
(二)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保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核定、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
(三)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完善全市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创新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务手段的要求,及时进行系统调整优化 。推进人社与税务部门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以及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实现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应用,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
十、其他规定
(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0号)有效期满至本通知印发前,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二)本通知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关于做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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