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概念( 二 )




10. 管辖权转移: 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


11. 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


第四节 诉讼参加人
1. 诉讼权利能力: 是指当事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 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


2. 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亲自实施诉讼行为, 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


3. 当事人适格: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


4. 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 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


5. 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 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 。


6.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具有同一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由当事人推选出一定数量的诉讼代表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 。


7. 第三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参加到原被告诉讼中的人 。


8. 第三人撤销之诉: 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 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


第五节 证据与证明责任
1. 证据: 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2. 书证: 以文字、 符号、 图形等形式所记载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3. 物证: 以其自身的外形、 特征、 质量、 性能、 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4. 鉴定意见: 法院聘请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经鉴定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


5. 本证: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


6. 反证: 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
7. 直接证据: 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


8. 间接证据: 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 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9. 原始证据: 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


10. 传来证据: 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 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


11. 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及法律文件等;


12. 质证: 指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 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 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


13. 法院调解: 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 义务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活动 。


14. 证明责任: 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第六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 期间与送达
1. 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 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 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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