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
第八条【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职责】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
第十条【医务人员职责】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
03|互认项目
第十一条【互认项目】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
第十二条【互认范围】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
第十三条【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
第十四条【结果样式】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
鼓励医疗机构将相同互认范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同一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相应互认范围和互认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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