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的检查北京大医院认可吗?检查结果全国互认的时代就要来了( 二 )




01|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第四条【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


02|组织管理


第五条【事权划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


第七条【质控组织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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