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若干措施( 五 )


(二十五)保障能源要素供应 。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 。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 。加强复工复产期间电力负荷研判,合理安排省内火电机组启停,保证新能源小发期间火电机组容量能够供应全省电力负荷 。为复工复产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全面推广“办电e助手”,加快报装接电速度 。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建设用地保障 。复工复产项目拟用地范围位于经审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的,可不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对列入省级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清单的复工复产项目,可优先预支使用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上述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配置、全面保障 。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 。对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急需开工建设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允许当地政府承诺式申请,相关要件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补齐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 。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 。开通复工复产专线,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适当延长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 。我省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我省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各地办理的企业许可,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全部统一更换完毕 。受疫情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并做出承诺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因疫情不能按时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换证期限顺延90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简化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 。对受疫情影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产生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移出流程,缩减信用修复时间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三十)深入推进“首违不罚”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在复工复产期间严格落实城市管理执法“首违不罚”制度,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免予处罚 。各地结合本地区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将群众关切、日常多发、重点领域、矛盾突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清单,进一步扩充不予处罚的事项种类,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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