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原文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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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状况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制路段 。
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由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实施 。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销售和登记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为消费者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
第十一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 。
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 。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特征、电动机功率或者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三)其他影响通行安全、产生高分贝噪音的加装、改装行为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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