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四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七条 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租售方案》,明确车位权属、数量配比、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内容,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第二十八条 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有关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车位租售方案》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物业服务的经营成本和收入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一定的代收服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或者限制业主购买、使用水、电、气、暖等 。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
第三十四条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 。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
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新建住宅小区:
(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