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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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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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其他服务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收取 。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及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按照有无电梯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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