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原文 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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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
别墅、公寓、商业、办公写字楼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发改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矛盾 。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等级服务标准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执行 。等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含凤翔区)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发改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适时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 。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包括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凤翔区、各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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