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自觉接受监督 。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质量和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 从源头上避免因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引发的信访事件发生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住宅小区 ,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人;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 可以依托街道办(乡镇政府)协调组建物业服务站 , 提供卫生保洁、日常维护等基础性服务 。
第二十四条 老旧小区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老旧小区改造期间 , 应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选聘物业服务人 , 实现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规范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特约服务项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
第二十七条 移民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 至2025年2月3日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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