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缓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六)监督、处罚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第七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
第八条 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
第九条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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