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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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
市、园区和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
市、园区和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村(社区)和居民家庭,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上门诊疗、护理等便捷医疗服务,推进医疗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
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审核、服务机构采购招标,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负责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村 (居)民委员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申请和初审;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
第八条 市、园区和镇(街道)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好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
各村(社区)应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综合设立1间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餐配餐、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文化娱乐等功能室 。
各园区、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村(社区)资源,以片区为单位,设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面向周边村(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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