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最新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简化死亡、退休小额(小于等于10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如下:
一、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实行临柜承诺办理制
(一)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提取 , 可无需提供具有继承关系的公证文书 。
(二)死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时 , 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承诺办理:
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联网核查的除外);
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
二、退休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 。
职工已达一般法定退休年龄 , 且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 ,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我局将定期对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销户 , 涉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至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
提取调整
一、调整购建外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 由提供职工家庭的户籍及社保材料调整为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前一年内的以下材料之一:
(1)在该房产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
(2)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
(3)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 已转入我省的可无需提供 。
二、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业务材料
【持续更新 海口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由原“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调整为“近半年偿还贷款明细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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