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原文


南京市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原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大病保险有关精神及《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8〕75号)要求,现就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
一、原则与目标
【南京市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原文】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大病保险制度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
二、统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
(三)保障水平: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 。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办法如下: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
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的,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实施精准保障 。起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
三、统一资金来源
建立大病保险资金,资金分别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
四、统一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作为共同招标人,以政府招标形式确定我市大病保险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盈利率、亏损率、运营成本、资金使用管理、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亏损率和运营成本 。其中,盈利率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的1.5%,亏损率不低于大病保险资金的1.5%,运营成本率控制在大病保险资金的1.5%以内 。实际盈利不超过中标盈利率部分、实际亏损不超过中标亏损率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负盈亏 。实际盈利超出中标盈利率部分,全部返还医疗保险基金;实际亏损超出中标亏损率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医保基金按中标合同约定共担 。上述返还基金或需要医保基金共担的资金,通过调整次年大病保险划拨资金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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