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与服务管理
市社保中心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中标承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可试签一年 。建立以服务质量、经办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
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配备专业队伍,与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医疗费用核查方面的专业优势;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和要求,建立大病保险结算系统,保障参保人员本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和异地就医“一站式”报销服务;确保市社保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大病保险资金独立核算,确保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切实避免高额医疗费用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市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解决好实际运行中具体问题 。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各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考核,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的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畅通咨询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大病保险资金划转流程 。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 。审计部门要做好大病保险资金审计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查处 。
七、其他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大病保险规模及经办管理等因素,对大病保险保障内容、筹资标准、运营成本等适时调整 。
(二)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大病保险保障内容、资金来源、服务管理等具体负责承办大病保险服务 。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做好涉及政策待遇调整及制度运行各项工作,原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以及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等七区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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