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 )


(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按年度为其报销统筹缴费部分,实行先缴后补,参保补贴领完为止 。每年12月25日前,由本人携带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社保卡提出报销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报销申请表》(附表3) ,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提出报销申请的一个月内将年度缴费中统筹账户部分的参保补贴发放到本人社保卡 。参保补贴发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由本人携带社保卡提出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由本人确认签字,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本人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到本人社保卡 。
(三)已参加机关或企事业养老保险 , 缴费不足15年并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继续参保缴费的,为其计算参保补贴并建立个人账户,按上述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为其按年报销年度缴费的统筹部分,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 , 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 , 以参保补贴补足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在16至45周岁、女在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 , 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 。个人账户支付完为止 。
三、补贴冲抵: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 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
四、其它补贴情况
(一)年满16周岁在校生 , 先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离校且符合政策规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细则执行 。
(二)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先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服役期满且符合政策规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细则执行 。
(三)被判刑人员收监执行期间,先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刑满释放且符合政策规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细则执行 。
五、不能享受参保补贴的情况:
1、不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
2、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
3、《实施方案》实施后 , 被征地农民于“基准日”前死亡的 。
4、征地后户口转入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
5、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 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 。
6、法律、法规规定不在参保补贴范围内的 。
第四章 制度衔接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
第五章 注销登记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或丧失国籍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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