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同工同酬计薪 什么叫同工同酬( 三 )


李某与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三)
案例要旨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简要案情
2008年起,北京某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将大部分合同制员工安排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仅保留部分老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用工关系 。近年来新录用的人员中 , 也仅有极少数与公司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其余大多数为劳务派遣工 。李某2010年进入该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 。入职之后发现其与同年进入公司的快递员张某工资差距在1000元以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也不相同 。李某发现自己与张某所从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以及业绩几乎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张某是公司的正式工 , 与公司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 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
法院评论
评析:为进一步落实同工同酬规定,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2012年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 , 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快递员,在工作岗位、工龄、工作强度、工作业绩等方面基本相同,应当认定为“同工” , 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的规定,应当享有“同酬”的权利 。快递公司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东林海饲料有限公司诉张华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四)
案例要旨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
简要案情
2010年3月,如东林海饲料有限公司通过招聘会录用了持有南京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文凭的张华华作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另加业务提成 。自张华华任公司销售经理以来,业绩平平,能力表现欠佳,公司查看其教育经历时发现其南京财经大学文凭系造假 。于2011年3月20日,公司通知张华华即日起不用来上班 。张华华在领取2月份、3月份工资和业务提成时遭到拒绝,遂向如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张华华2月份、3月份工资5000元及相应业务提成1000元 。公司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张华华持假文凭与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 显属欺诈行为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张华华相应劳动报酬 。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张华华工资5000元及业务提成1000元 。
法院评论
一、本案劳动者是否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 , 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 。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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